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8日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创新平台清理规范的改革精神,为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2月13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24〕1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建设质效,助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依标准和程序认定,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完备、国际合作能力较强,能有效整合国际化创新资源,承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任务,在推动自主创新和开放创新相结合等方面能够起到积极示范作用,以省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为依托单位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
第三条 国合基地是我省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扩大科技对外影响的重要力量。其主要任务是:
1. 完善我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体系,拓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渠道和模式,建成特色突出、开放多元、长效运行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2. 充分对接和有效配置国际化创新资源,推动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有机结合,通过国(境)外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高我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
3. 深入贯彻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等重大任务,推动科技领域高水平“走出去”高质量“引进来”;
4. 结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实施重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培养和引进我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所需的创新人才和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人才,积极探索建设海外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交流。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国合基地分为联合研究类、技术转移类、特色类三种类型。各类国合基地定位分别如下:
1. 联合研究类: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与国外高水平科技研究机构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合作,积极发起(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与大科学工程,努力发起建立(参与)国际科技组织(分支机构),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治理能力。
2. 技术转移类:精准对接相关技术领域与重点国别的产业合作需求,开展多样化国际技术转移活动;积极组织技术推介与对接活动,打造国际技术转移领域的特色品牌,促进先进技术成果跨境转化与产业化。
3. 特色类:重点聚焦我省特色优势领域(4×4现代化产业体系等)及国别战略重点合作方向,通过国际合作助力培育和发展现代化产业,带动区域开放创新发展。涵盖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成果综合应用示范、离岸创新平台等形式多样的开放合作需求。
第五条 三类国合基地的共性认定条件:
1. 依托单位具备建设国合基地所必要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熟悉科技外交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方面有一定基础。
2. 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伙伴关系网络,拥有一支既懂科技创新又具备国际合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3. 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运行机制,对外开展合作的国别和领域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在吸引全球创新资源、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团队、共建联合研发和技术转移平台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
4. 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数据跨境、人类遗传资源和科技伦理等管理制度,以及应对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的方案,具备科技安全风险研判、预警监测和综合评估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
第六条 联合研究类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在前沿技术或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具有与国外长期稳定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团队)和经验,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合作计划项目、外国专家项目,或形成标志性跨境合作技术成果,并具有主动开拓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渠道的能力。
2. 依托企业建立的,近3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合作研发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明显市场竞争优势。
第七条 技术转移类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在服务开展技术引进、孵化、输出,以及产业化等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成效。
2. 已成功实施的国际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3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许可或转让、完成境外品种审定登记等。
第八条 特色类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 聚焦省内各领域重点科技创新合作需求,原则上近5年应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合作(含科技人员交流)、外国专家项目或组织举办重大国际活动。
2. 已取得良好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成效,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如建立海外示范基地等)。
第九条 国合基地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 申报单位根据隶属或属地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2.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3.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参考推荐单位意见,结合国合基地国别、领域、区域布局需求等进行综合评议后,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
4. 国合基地命名为“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领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合研究/技术转移/特色)”。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国合基地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分类考核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机制,即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作为国合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 研究制订国合基地管理政策,规划国合基地建设布局;
2. 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认定;
3. 统筹国合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国合基地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全程服务;
4. 组织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建立跟踪监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为国合基地的推荐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 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国合基地;
2. 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加强国合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3. 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国合基地的年报填报、动态评估等工作;
4. 制订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并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支持国合基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作为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 负责国合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制订和实施国合基地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具体工作;
2.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基地项目、资金等管理;
3. 提供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场地、资金、物资、人才和制度等保障,推动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拓展和深化;
4. 负责审核国合基地的年度自评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对重大事项变更报备进行审核,配合省科技厅完成对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5. 针对国合基地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活动中潜在的科技风险隐患,制定科技安全风险应对预案,建立科技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对事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敏感领域、重大项目、重点机构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国合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签章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并报推荐单位备案。如遇国合基地更名、国合基地负责人变化等变更事项,应及时提出重大事项调整备案,经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并在当年度总结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国合基地每3年按类别组织动态评估。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基地加大支持力度,合格基地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不合格基地要求限期一年整改,且经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合基地,取消国合基地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 在申报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 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中途退出考核评估的;
3. 整改期后复评仍不达标的;
4. 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或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
5. 发生重大外交事故,或出现影响科技安全的有关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6. 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 隐瞒重大事项变化或整改后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8. 其他不宜继续作为国合基地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国合基地成功认定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自发文之日起自动退出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国合基地管理序列。
第四章 支撑与服务
第十八条 国合基地建设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基地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基地依托单位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机制。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按照国合基地的建设成效给予支持。对于建设成效显著的国合基地,支持申报国家和省部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承办国家和省部级国际科技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支持以联盟的形式加强国合基地间的合作交流,支持基地联盟成为国合基地相互交流学习、资源共享的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基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三类省级国合基地分别纳入联合研究类、技术转移类、特色类国合基地进行管理。原国际创新科技园类国合基地纳入特色类国合基地进行管理。如有异议,依托单位可申请重新认定类别。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湖南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