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6日
湘科发〔2026〕23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创新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419号)等精神,推动我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利用等,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2月14日
湖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419号)等相关规定,推动我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是国家和我省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全省科技创新实力的重要体现。科技报告类型包括最终报告、进展报告和专题报告等。
第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以研发过程为主、产出研发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须呈交科技报告,鼓励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呈交科技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谁立项、谁管理”原则,建立由省科技厅、市州科技局、省直相关部门等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组成的全省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制定全省科技报告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指导和督促各市州、省直相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四)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和共享利用等工作,组织遴选优秀科技报告。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具备管理服务条件和基础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修订全省科技报告相关制度和规范,协助开展科技报告的咨询指导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负责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加工审核、集中收藏、分类管理、安全保密、共享利用等日常工作;
(三)收藏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已公开和已解密解限科技报告;
(四)承担省级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对已收录的科技报告发放收录证书;
(五)推动科技报告共享利用工作,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已解密的科技报告,定期开展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验收查重等工作。
第七条 市州科技局、省直相关部门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科研管理程序;
(二)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撰写和呈交科技报告,对科技报告进行统一收藏和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报告的审查和移交工作,对涉密项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确认,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的非涉密和已解密的科技报告移交至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奖惩等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程序,安排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
(二)组织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组织撰写科技报告;
(三)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的审核和呈交工作;
(四)有多个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协调项目参与单位共同完成并呈交科技报告。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组织完成项目科技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科技报告的撰写与管理严格按照《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科技报告编号规则》《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科技报告元数据规范》等最新国家标准及我省科技报告相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结题验收前,必须呈交一份最终报告。
(二)项目研究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根据技术节点,鼓励呈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三)根据项目研究内容、期限和资助强度,鼓励呈交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科技报告保密等级标识要求:
(一)非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
(二)涉及技术诀窍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延期公开时限原则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标注“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三)涉密项目科技报告应当确定密级,并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阶段:项目负责人在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签订阶段: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科技计划类别、项目研究内容、项目执行期限和资助强度,明确项目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节点和数量,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阶段:
(一)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明确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时限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本单位呈交的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通过湖南科技云平台或项目管理单位指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非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通过机要渠道呈交。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阶段:
(一)项目管理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规定审查项目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二)项目管理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国家科技报告标准规范对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对涉密项目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复核,及时报省科技厅科技保密办确认。
(三)对退回修改的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根据“退回修改意见”进行修改,项目执行期到期6个月后,拒不整改或经多次整改后仍无法通过审核的,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
(四)对拒不呈交科技报告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管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项目的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五章 共享利用与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通过湖南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向社会共享利用。
(一)“公开”和“延期公开”级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级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服务;“延期公开”级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全文使用应得到项目管理单位或科技报告完成单位许可。
(二)涉密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于到期前15个工作日以上将批复材料提交项目管理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报告分析与深度利用。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发现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科研不诚信行为的科技报告完成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八条 科技报告的撰写、呈交、管理及共享利用等所需经费,应统一纳入相应项目经费预算,或在单位(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6年2月24日印发
来源:湖南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