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先用后付”
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科发〔2025〕159号
各市州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完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的机制,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现将《湖南省科技成果“先用后付”推广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施。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完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以下简称“先用后付”)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的机制,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在长株潭三市试点的基础上,将科技成果“先用后付”模式向全省推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加强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先用后付”模式向省内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中小微企业全面推广,系统构建从成果筛选到交易保障的全过程管理服务体系,降低中小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的风险和成本,带动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与企业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不断畅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的通道,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8年,全省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普遍建立“先用后付”相关制度规范,通过省级平台发布的“先用后付”类科技成果超过2500项,成功转化一批科技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大幅提升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让许可及开放许可的活跃度,带动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稳步增长,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显著提升。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和契约精神,着力破除制度障碍、搭建平台、优化环境、防控风险。
企业主体,需求牵引。以企业技术需求和产业升级为导向,推动科技成果精准对接和高效转化。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实现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企业共赢。
科技成果持有单位(持有方)采用转让、许可(特别是开放许可)的方式,将科技成果“零门槛”授权给中小微企业(承接方)使用,双方明确约定采取但不局限于以下方式延期支付转让或许可费用(以下统称转化费用):
里程碑节点支付模式:承接方无需预先支付转化费用,将依据合同约定的关键里程碑节点分期支付,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验证通过、样品试制成功、产品正式上市、达成特定销售额或利润指标、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等。各节点达成后,承接方按约定支付该阶段基础转化费用,并可依据实际销售收入或利润,按约定比例支付提成费用。
延期启动支付模式:承接方自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或基于该科技成果开发的产品或服务产生市场化收入后,开始支付转化费用。支付形式可采取一次性总付、分期支付等方式,具体方式于合同中明确约定。
本方案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已授权且有效的专利技术(含已解密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的技术秘密等具有明确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
(一)建立省级“先用后付”成果库。建立以技术成熟度和市场适配度为核心的成果遴选机制,重点筛选技术成熟度达到TRL 4级(实验室环境已验证)及以上、产权清晰、市场前景明确且适合中小微企业承接的科技成果。鼓励各中央在湘及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对科技成果进行全面系统梳理,提出可纳入成果库的成果清单。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密成果除外)在验收后5年内未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各单位应主动将其纳入省“先用后付”成果库进行开放许可。对入库成果进行统一编码、分类标引,形成结构化成果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检索便捷。
(二)完善“先用后付”规则标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建立“先用后付”相关制度,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移部门评估、学术委员会或办公会议审议等方式,自主决定是否以“先用后付”方式实施转化。制定并推广使用“先用后付”格式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支付节点、知识产权保护、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提示交易双方权责义务和潜在风险。支持省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平台提供“先用后付”成果进场交易服务,明确交易程序,降低交易风险。
(四)加强“先用后付”政策激励。各单位通过“先用后付”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依法依规对成果完成人给予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奖励,鼓励在现有奖励标准基础上将奖励比例适当提高。成果完成人通过“先用后付”模式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应约定在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将对应股权收益按合理比例返还原单位,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落实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要求,“先用后付”成果及其作价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高校院所“先用后付”过程中产生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省级科研项目。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中对“先用后付”转化工作完成量实行双倍积分。
(五)健全“先用后付”保障机制。建立企业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支持成果持有单位优先选择创新积分制评价结果优良、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企业承接成果。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先用后付”专属保险产品,运用研发费用损失险、成果转化保险等为“先用后付”模式提供风险保障,探索对参保主体给予保费补贴。建立“先用后付”专项履约信用档案,对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
在省委科技委领导下,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由省科技厅牵头,联合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统筹谋划,整合各方面政策资源,形成推进合力。各级科技、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及产业园区、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宣传发动、协调和政策服务,确保推广实施工作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宣传“先用后付”推广实施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持续扩大“先用后付”机制模式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湖南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