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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转移机构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发2025158      

 

各市州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湖南省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科学技术

20251216


湖南省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省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服务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包括独立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与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市场导向、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各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技术转移机构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配套支持。

第二章  分类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按其主要功能分为以下三类:

(一)区域综合类:主要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搭建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平台,组织对接活动,推动成果落地转化,发挥区域技术转移枢纽作用;

(二)技术输出类:主要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龙头企业,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技术扩散等服务,促进技术成果输出与产业化;

(三)技术中介类:主要依托市场化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撮合、价值评估、交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提升技术交易效率。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一)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与发布;

(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与代理;

(三)技术集成、二次开发、概念验证与中试熟化;

(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

(五)技术投融资服务;

(六)技术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营;

(七)国际技术转移服务;

(八)其他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活动。

第七条  鼓励高等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构或工作机制,整合内部资源,推动其承担国家科技计划、竞争前沿技术等科研活动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八条  支持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发挥区域枢纽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过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九条  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深度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十条  申请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依法在湖南省内注册或事业单位登记、成立满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或为法人的内设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机构章程、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

(二)业务能力:

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力;

拥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已促成一定数量的技术交易项目,并具备成功的转化案例;

机构主要业务应为技术转移相关活动。

(三)基础保障:

拥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宣传渠道(如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

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合作伙伴及专家咨询团队。

(四)人员队伍:

独立法人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法人内设机构或社会组织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机构部门设置合理,设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

专职人员中,具备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或国家认可的技术经理人资质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五)经营业绩(近两年):

区域综合类: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

技术输出类: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服务不少于10项;

技术中介类: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成功促成技术交易项目不少于10项。

(六)社会信誉:

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近2年无科研失信记录;

无重大投诉及违法违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科研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定期发布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机构,可按照通知要求,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各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本系统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家,对通过初审的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质询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机构,省科技厅可视情况组织现场考察,核实其运营状况和申报信息。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对拟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名单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议通过的拟认定机构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八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由省科技厅认定为湖南省技术转移机构,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库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库的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实行定期绩效评估制度。省科技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机构建设、经营状况、服务绩效、社会效益和信誉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可按规定给予后补助支持;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机构,予以保留资格;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参与绩效评估,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三)连续两次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再作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

第六章   扶持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应重视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并在经费、条件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中试、产品试制与测试等服务。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早期介入研发活动,为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组建技术转移服务联盟,加强跨领域协作。引导社会资本、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创新服务模式,针对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精准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鼓励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建设具备技术、法律、财务、管理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人才队伍。

第二十九条  引导多元投入,鼓励设立科创类投资基金支持成果转化。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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